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发布时间:2003-12-04 发布人:市司法局 【字体:

一  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越来越多经济困难的公民意识到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也许人们不会相信,法律援助本身也亟待“援助”。
来自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据介绍,目前国家每年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不足6分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基于这个原因,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在当前我们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政府为法律援助提供的财政支持难以完全满足法律援助的需要,特别是全国县区级地方和西部贫困地区经费严重短缺导致法律援助工作明显滞后,供需矛盾突出。因此,社会各界,包括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热心奉献、积极捐助,使法律援助基金会及专项法律援助基金能够发挥吸纳社会捐助的功能,广泛募集社会资金和其他资源支持法律援助,以缓解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在支持贫困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方面发挥特殊作用。

二  国务院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
国务院日前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主要是要求政府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和推动这项工作,其中既包括政府要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机构保障和队伍保障,也包括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积极性;既包括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也包括要广泛开辟资金渠道,鼓励各方面对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条例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

三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法律援助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行为,因此办理这类案件被明确禁止收取当事人任何财物。
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如果存在收取财物的情形,条例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对于律师的处罚更为严重,根据条例,还可以并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严禁侵占私分挪用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这是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作出的规定。根据这个条例,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情形,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同时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五种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条件限制
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除此之外,条例对受经济状况限制的刑事法律援助情形也予以明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或允许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条例还规定,以上所列的经济困难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六  六大民事、行政事项可以请求法律援助
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下列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这6大事项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对此6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条例还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或发放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七  “经济困难”没有全国统一标准
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旨在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但如何界定“经济困难”,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标准。
条例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各地在制定经济困难标准时,要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既要考虑贫困群众的实际需求,同时要兼顾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困难标准,并随着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是,各地经济困难标准至少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公民能得到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高于这一标准,尽量降低门槛,使更多的人受益于法律援助制度。

八  律师事务所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 将被勒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这是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作出的规定。相同的处罚规定也适用于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形。
   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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