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目录(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31 发布人:市司法局 【字体:

 

“双公示”目录(行政处罚)

处罚部门

处罚项目或违法行为

 

编号

名称

处罚种类

司法部门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

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6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业务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6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9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

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1

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2

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3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4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5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6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7

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8

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9

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0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警告、责令停止执业、罚款;责令退还

31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改正

32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警告、责令停止执业

33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4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6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37

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

38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

39

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

40

律师接收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

41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

42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

43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

44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

45

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

46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47

律师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责令停止执业

48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

49

律师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50

律师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51

律师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52

律师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53

律师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54

律师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55

律师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56

律师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处罚的,对该律师所的负责人的

警告、罚款

57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

58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

59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

60

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

61

律师泄漏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

62

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

63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

64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

65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66

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67

对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68

对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69

对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70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71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72

对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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